(2015)新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莲英与被执行人陈仁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莲英,陈仁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杨莲英,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陈仁星,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小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莲英与被执行人陈仁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9日划拨了陈仁星在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5021650007065653011账户上的存款20100元,尚有部分款项未履行完毕。另查明被执行人陈仁星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杨莲英发现被执行人陈仁星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文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