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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诉终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玉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终字第004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玉坤。郭玉坤因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江苏省国土厅)信访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宁行诉初字第1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6月17日,郭玉坤以江苏省国土厅为被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房屋座落在江苏省兴化市。后其发现穿越该小区的大桥在建设过程中有多处违法违规之处,为此,其向相关部门举报。因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没有对郭玉坤提供的证据仔细审查,对泰州、兴化两级土地主管部门的回复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因此,作出违法的复核意见,故请求:1、判令江苏省国土厅履行法定职责;2、撤销江苏省国土厅苏国土资信核(2015)12号意见,并责令江苏省国土厅在规定的法律时效内作出合法的复核意见;3、判令江苏省国土厅对泰州、兴化两级国土部门作出查处及处罚意见并告知郭玉坤;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江苏省国土厅支付。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郭玉坤所诉事项属信访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郭玉坤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郭玉坤的起诉不予立案。郭玉坤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江苏省国土厅没有实事求是的履行复核职责,其通过法律途径纠正江苏省国土厅错误复核,求得法院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该规定,本案郭玉坤所诉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郭玉坤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郭玉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仁海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晓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