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高存旺与赵衍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存旺,赵衍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高存旺,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赵衍新,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高存旺申请执行赵衍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5094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