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张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杜瑞海与汪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张执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杜瑞海,张店区市府西一街。被执行人汪萍。本院在执行杜瑞海诉汪萍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尚有236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张执字第10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