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道富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黄道富。委托代理人:杨湘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支公司。负责人:李军。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道富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支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支付补偿款5000元后双方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道富负担。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