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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二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素佑与梁寒燕、邓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素佑,梁寒燕,邓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424号原告黄素佑。被告梁寒燕。被告邓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素佑诉被告梁寒燕、邓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素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梁寒燕、邓世明所有的位于鹿寨县鹿寨镇迎宾小区一区B11号房屋;查封被告邓世明、梁寒燕所有的位于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61-13号、61-14号房屋,并已提供柳州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寨广鹿华厦项目部所有的桂B×××××号小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素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梁寒燕、邓世明所有的位于鹿寨县鹿寨镇迎宾小区一区B11号房屋;二、查封被告邓世明、梁寒燕所有的位于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61-13号、61-14号房屋;三、查封担保人柳州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寨广鹿华厦项目部所有的桂B×××××号小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正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覃巧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