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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912号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1743-6。法定代表人曾祥全,董事长。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北山工业园光武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永武。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建北四支路,现经营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中段62号动力国际A栋21-5。法定代表人雷进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明真代理审判员  万园薇代理审判员  粟 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