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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853号原告耿某某,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宋某某,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耿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卫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