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3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826号原告邱某某,女,生于1974年12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王本国,重庆市开县剑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