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369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696号原告:张明亮,住辽宁省辽阳县。被告: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安倍悟(ABESATORU)。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