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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彭夕寨与黄勉、浙江省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夕寨,黄勉,浙江省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06号原告:彭夕寨,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黄勉,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浙江省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黄岳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夕寨诉被告黄勉、浙江省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聂晨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