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法民初字第0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855号原告郑某某,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莫海舟,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某某,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晓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