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与吴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吴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胡同740号。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飞,该公司新春分公司职员。被告:吴珽,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与被告吴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