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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与吴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吴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胡同740号。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飞,该公司新春分公司职员。被告:吴珽,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与被告吴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