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新泰市开发区鑫阳运输队与泰安瑞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开发区鑫阳运输队,泰安瑞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009号原告新泰市开发区鑫阳运输队。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迎宾路西侧。经营者杨磊。委托代理人吴建新、邹杰,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瑞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刘胜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传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庆洪,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开发区鑫阳运输队与被告泰安瑞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38元、减半收取127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刚审 判 员 郇涛人民陪审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