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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彭伙成、林真珠、彭红九、赖振生、彭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彭伙成,林真珠,彭红九,赖振生,彭海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万荣街国土资源局档案综合大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5314314-5。负责人郑建辉,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青,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系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黄颖,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彭伙成,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林真珠,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彭红九,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赖振生,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彭海滨,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被告彭伙成、林真珠、彭红九、赖振生、彭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五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撤回对被告彭伙成、林真珠、彭红九、赖振生、彭海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腾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苏艳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