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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601号原告:赵某,男。被告: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以被告徐某提前提起诉讼与其离婚为由,为此申请撤回诉讼,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红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