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7601号原告:赵某,男。被告: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以被告徐某提前提起诉讼与其离婚为由,为此申请撤回诉讼,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红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