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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3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延波与王兆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819号原告赵延波,男,生于1963年10月23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鹿建平,男,生于1957年3月6日,汉族,济南洋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代表人郑庭忠,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徇,职员。原告赵延波与被告王兆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黄埔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延波于2014年11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延波撤回了对被告王兆江的起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延波的委托代理人鹿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黄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延波诉称,2014年7月21日10时30分许,王兆江驾驶赣CJ47**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1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9.3公里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鲁AY56**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王兆江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赵延波无责任。王兆江驾驶的万载县永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赣CJ47**号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黄埔公司处投保了较强险和商业险。赵延波已经与王兆江就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范围之外的款项达成和解,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黄埔公司赔偿赵延波医疗费878元,误工费1166.67元,交通费560元,车辆损失费32976.7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黄埔公司缺席辩称,肇事的赣CJ47**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从2014年5月24日至2015年5月23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合理赔付,请法院核实赣CJ47**号车辆的行驶证及赵延波本人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如果驾驶证及行驶证无效属于我公司免责的情形。关于医疗费,应当有医院正式票据并与病历相对应,请法院核实并确定是否有其他被告垫付并予以扣减。关于误工费因无医嘱建议全天休息,没有依据。关于车辆损失,经我公司定损,赵延波车辆损失的价格为32000元,我公司同意以此赔偿。因为我公司并非事故侵权人,应当只承担保险法中规定的应承担的费用,不应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7月21日10时30分许,王兆江驾驶赣CJ4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1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9.3公里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赵延波驾驶的鲁AY56**轿车(载乘韩玉冬、张秀珍、倪祺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兆江、赵延波、韩玉冬、张秀珍、倪祺慧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党洪居院内树木等损坏。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认为王兆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延波、韩玉冬、张秀珍、倪祺慧、党洪居在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延波、倪祺慧被送往山东省警官总医院治疗,赵延波因颈腰部疼痛进行了诊断,经诊断未见颈、腰部明显异常,医嘱为对症治疗,支付医疗费344元。倪祺慧支付医疗费534元。赵延波主张,倪祺慧系其亲属,当日的医疗费系赵延波垫付。赵延波的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坏,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客服中心定损,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其中在维修费总额一项中表明金额为32000元,但在随后的零配件更换项目清单中列明零配件总额为25716.75元,在零配件维修项目清单中,列明材料费总额为760元,人工费总额为6500元,另有残值金额976.75元。王兆江驾驶的赣CJ47**号车辆在中华联合财险黄埔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元。本院认为,王兆江驾驶车辆不当与赵延波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赵延波受伤及车辆受损,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黄埔公司作为赣CJ4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的保险人,应在其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延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黄埔公司作为赣CJ47**号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在其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延波,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属于第三者商业险保险范围的,中华联合财险黄埔公司也应当赔偿。原告赵延波主张医疗费878元,其中344元系其本人支出,倪祺慧因治疗支出的534元,赵延波提交了病历和医疗费单据,主张该费用系自己为倪祺慧垫付,中华联合财险黄埔公司应当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总额已经超出交强险限额的100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黄埔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延波医疗费664.79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延波医疗费213.21元。赵延波主张误工费1166.67元,提交了济南洋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显示赵延波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出具了扣发工资证明,证明因交通事故误工一周,但赵延波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休息的证明,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赵延波主张车辆损失费32976.75元,根据赵延波提交的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其更换、维修项目总额为32976.75元,另有残值976.75元,故本院对此依照扣除残值后的32000元予以支持。赵延波主张交通费560元,主张含急救车费用,对此提交360元的急救车票据,本院酌情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延波医疗费664.79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延波车辆损失费2000元。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延波交通费400元。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延波医疗费213.21元。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延波车辆损失费30000元。以上第一至第五项给付共计33278元,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延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赵延波负担28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悦静人民陪审员  朱翠荣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