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宫继光与被执行人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宫继光,男,汉族,司机。被执行人:宋海艳,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宫继光与被执行人宋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宋海艳给付原告宫继光借款本金14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二、被告宋海艳给付原告宫继光利息132,8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2014年12月26日至履行完毕止的利息按月息1.5分给付时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7,148.00元,由原告负担2,949.00元,由被告负担4,199.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海艳的工资,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逢珠审判员 张文亮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