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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梅兰与孙建民、孙香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梅兰,孙建民,孙香菊,济宁七星水世界健身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835号原告孙梅兰。被告孙建民。被告孙香菊(系孙建民之妻)。被告济宁七星水世界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梅兰诉被告孙建民、孙香菊、济宁七星水世界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建民、孙香菊、济宁七星水世界健身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提供谢合营名下坐落于本区建设新村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房改中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谢合营名下坐落于本区建设新村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房改中字第××号)。二、即日起查封被告孙建民、孙香菊、济宁七星水世界健身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雪人民陪审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朱忠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