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韩德中诉被告崔自银其他与程序有关的民事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崔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韩某,男。被告崔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崔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经审查,原告韩某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清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玉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