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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国宇与李振鹏、李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杨国宇。委托代理人陈伟,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善文,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鹏。被告李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宇诉被告李振鹏、李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杨国宇负担。审判员黄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龚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