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068号原告陈某某,女,200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文海,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爽,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