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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068号原告陈某某,女,200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文海,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爽,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