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192号原告:徐某,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熊小东,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其与被告胡某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杨宏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洪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