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宜宾市南溪区锦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市南溪区锦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63-1号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锦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金贵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礼,公司员工。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名都花苑C幢商住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黄衍明。委托代理人:王光裕,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志贤,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宜民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锦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汪 松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