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与余冰寒、余方俊、杨兴焕、余穆涵、李颜玲、彭州市丹城植物油脂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余冰寒,余方俊,杨兴焕,余穆涵,李颜玲,彭州市丹城植物油脂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131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二段**号*栋*层*号及*楼夹层**栋*层*号。负责人李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郭鹏,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余冰寒,男,汉族,1984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请人余方俊,男,汉族,1958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请人杨兴焕,女,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请人余穆涵,女,汉族,1997年9月23日出生,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请人李颜玲,女,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彭州市丹城植物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军乐镇军屯路***号。法定代表人余冰寒。被申请人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荣。因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与被申请人余冰寒、余方俊、杨兴焕、余穆涵、李颜玲、彭州市丹城植物油脂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余冰寒、余方俊、杨兴焕、余勇、罗娟、杨军、李颜玲、彭州市丹城植物油脂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出具保函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余冰寒、余方俊、杨兴焕、余勇、���娟、杨军、李颜玲、彭州市丹城植物油脂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银泰百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奇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