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治华与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治华,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830号原告夏治华,女,197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九社。法定代表人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治华与被告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夏治华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治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治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夏治华负担。审判员 吉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远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