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李东风与魏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风,魏连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李东风,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魏连美,女,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风诉被告魏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被告魏连美已将所欠债务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魏连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风撤回对被告魏连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尚世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