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段永军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永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799号罪犯段永军,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高平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7日作出(2004)晋市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永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以(2006)晋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又于2010年1月15日经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临刑执字第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1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27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段永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永军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