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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艾某某,女,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郗某某,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贾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