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艾某某,女,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郗某某,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贾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