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田琪与被执行人王占良、宝鸡市金台区钛城有色金属材料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琪,王占良,宝鸡市金台区钛城有色金属材料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田琪。被执行人王占良。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钛城有色金属材料加工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田琪与被执行人王占良、宝鸡市金台区钛城有色金属材料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17112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线索,除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外,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致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343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聂卫东代执行员 解小斌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