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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章宏辉与江西天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宏辉,江西天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章宏辉,男,汉族,1980年5月26日生。被执行人:江西天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天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坊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天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