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郭剑昆与龙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昆,龙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41号原告郭某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昆诉被告龙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9月9日原告郭某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2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5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璇 娟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彦(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