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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郭剑昆与龙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昆,龙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41号原告郭某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昆诉被告龙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9月9日原告郭某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2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5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璇 娟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彦(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