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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苏州展硕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与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展硕模具配件有限公司,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917号原告苏州展硕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住苏州市金阊区白洋湾街道城北西路1599号D5幢1层125号。法定代表人陈秋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苏州新区金燕路66号。法定代表人郑洪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原告苏州展硕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展硕模具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跃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施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