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开治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治,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412号原告徐开治,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游学良,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亮,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开治诉被告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开治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开治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开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徐开治负担。审判员 阳友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岳中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