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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倪京泉与北京北方长城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京泉,北京北方长城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4592号原告倪京泉,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退休。被告北京北方长城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李喜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晓羽,女。委托代理人宋有智,男。原告倪京泉与被告北京北方长城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京泉诉称,1971年10月至1996年12月原告在国营三一八厂工作,即现在的被告公司,国营三一八厂开出视同工龄(即视同缴费年月)25年2个月。由于1995年8月国营三一八厂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根据相关文件,1995年8月至1996年12月这16个月的时间不能视同工龄计算,且被告未按规定给原告缴纳这16个月的保险。原告于2014年9月至广内社保所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该问题,即社保所的养老保险待遇核算表上原告的视同缴费期为23年8个月,与实际相差16个月,这个出入是被告造成的。原告已于2014年办理了退休手续,已开始领取养老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补偿金51955.2元。被告北京北方长城光电仪器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争议为社保问题,应由仲裁委调解。2005年我公司给原告开具的工龄审定表视同缴费工龄就是23年8个月,这个在原告档案中留存。2000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中显示原告累计缴费年限是4年9个月,1996年3月左右原告已开始缴纳了社保,不清楚原告16个月是如何计算的。原告于1971年12月入职,工人身份,1996年12月离职。原告从我单位离职前已经缴纳了社保,原告称少了16个月的工龄是不存在的。我公司1995年8月改制,1996年12月北京市劳动局批准加入养老保险统筹。1995年8月之前是视同缴纳,之后需缴纳保险。1997年1月实际开始缴费,1995年8月至1996年12月期间的我公司会进行补缴,但不是必须补缴的,因为养老保险是单位和个人共同义务,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提供材料,补缴时如果当事人在其他单位缴纳,需要暂停才能补缴,因为原告当时已经离职,保险关系不在我公司,且1997年1月之前原告已经缴纳养老保险,我单位单方面无法给原告补缴。保险争议受理的时效是一年,从原告应当知道保险有问题时计算,原告在其他单位缴纳保险时就应当知道,2005年我单位给原告开具的审定表就是23年8个月,也应当知道,原告自应当知道起已超过一年,超过时效。从1995年8月-1996年3月有中断过社保。1996年4月已上过社保,不能说中断了社保。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已于2014年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支付因社保缴费年限缺失造成的损失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京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成龙人民陪审员  高东风人民陪审员  许志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