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刑终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传林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575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传林,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传林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绍柯刑初字第818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传林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张传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张传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传林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张传林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被告人张传林撤回上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刑初字第8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