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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严某某等其他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706号原告范某甲,男,195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范某C(系原告范某甲儿子),住同原告范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原告范某甲妻子),住同原告范某甲。被告范某乙,男,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严某某,女,196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同被告范某乙。被告范某丙,男,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同被告范某乙。被告范某丁,女,1948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范某A,女,195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范某B,女,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某乙(系三被告兄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诉被告范某乙、严某某、范某丙、范某丁、范某A、范某B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正军人民陪审员  施 斌人民陪审员  王才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琛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