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严某某等其他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706号原告范某甲,男,195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范某C(系原告范某甲儿子),住同原告范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原告范某甲妻子),住同原告范某甲。被告范某乙,男,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严某某,女,196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同被告范某乙。被告范某丙,男,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同被告范某乙。被告范某丁,女,1948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范某A,女,195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范某B,女,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某乙(系三被告兄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诉被告范某乙、严某某、范某丙、范某丁、范某A、范某B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正军人民陪审员 施 斌人民陪审员 王才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琛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