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莉莉与崔景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9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某甲,男,汉族,1954年4月24日生,系原告之父。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乔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