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8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冯庆银与李学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840-2号原告冯庆银,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启信、任志群,济南历城华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学明,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告张殿云,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告张振云,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田修禄,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庆银与被告李学明、张殿云、张振云、田修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庆银以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为了不破坏原来的友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庆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庆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庆银负担。审 判 长 刘克峰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