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12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宋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