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瑞安市日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郑旭明与郑旭明、王海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日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郑旭明,王海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98号原告瑞安市日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是。委托代理人叶圣翰、尤戈镭,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旭明。被告王海琼。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3596号原告瑞安市日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旭明、王海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日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郑旭明、王海琼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大自然家园G7幢202室的房产(地号:1-09750304-19-34,产权证号:735797)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日正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旭明(共有人王海琼)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大自然家园G7幢202室的房产(地号:1-09750304-19-34,产权证号:735797)。查封期间,限制上述房地产办理所有权转让、抵押或设立他项权利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文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曹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