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51号原告彭某某,女。被告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因与被告林某某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凤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乔艳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