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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1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乐群与朱子乾、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乐群,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子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487-1号申请执行人张乐群。被执行人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子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3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子乾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05070.5元(未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