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林 某 某 与 被 告 李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林某某,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女字村。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女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秦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