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吉林省祥汇贸易有限公司与孙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祥汇贸易有限公司,孙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66号原告:吉林省祥汇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长春汽车经济开发区长沈路1000号力旺格林春天3栋104室。法定代表人:董秀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秋泉。被告:孙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祥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祥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0.00元,减半收取895.00元,由原告吉林省祥汇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