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