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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颖与张站、花国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颖,张站,花国庆,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128-1号申请执行人张颖,居民。被执行人张站,居民。被执行人花国庆,居民。被执行人XX,居民。申请执行人张颖与被执行人张站、花国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书:张站、花国庆、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张颖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0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张站、花国庆、XX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汪永才追偿。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张站、花国庆、XX负担。因被执行人张站、花国庆、XX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站、花国庆、XX工资被另案冻结,花国庆的车辆下落不明,XX的车辆被另案查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站、花国庆、XX工资被另案冻结,花国庆的车辆下落不明,XX的车辆被另案查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1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