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周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周初字第00164号原告薛某某,女,1987年9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许振东,修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1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