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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熊伟,赵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赵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3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伟,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1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6月3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辩护人尹家林,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莉,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伟、赵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宇、被告人熊伟、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尹家林、张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伟、赵某某和任某(另案处理)三人在一起时因无钱用,被告人熊伟多次提出去抢他人的包包,被告人赵某某和任某表示同意。2015年6月3日晚,三人商量到街上去抢单身女子的包包,并分工抢包时由被告人熊伟望风、被告人赵某某和任某具体实施抢包行为,被告人熊伟提出趁人不备抢夺被害人包包就走,任某提出要先把被害人放倒在地并控制住被害人才好抢包,被告人熊伟、赵某某默认了任某的提议。后被告人熊伟、赵某某和任某到重庆市南川区城区街上寻找作案目标至6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熊伟、赵某某和任某在南川区三环路“泰园”小区至“恒安花园”小区之间的人行道上发现被害人唐某某独自行走在此,任某上前从被害人唐某某身后捂住其嘴巴并将其放到在地,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唐某某手中1部价值631元的白色金立牌手机抢走,并去抢其包包未能成功,被告人熊伟尾随在附近望风。被害人唐某某当场喊叫,被告人赵某某和任某放开唐某某逃离现场、被告人熊伟也逃离现。三人到南川区鼓楼坝广场汇合后商量将抢劫的手机给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手机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唐某某。被告人熊伟、赵某某之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熊伟系累犯,应受相应的刑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熊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110接警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辩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同案人任某的供述,证人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相对应的照片、名单,被告人熊伟的前科材料,被告人熊伟、赵某某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伟、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熊伟、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严重刑事犯罪,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 晓人民陪审员 田 娅人民陪审员 冯道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