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法执字第009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呼战峰与钱丽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战峰,李建良,钱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法执字第00940-1号原告呼战峰,男,住灵宝市。被告李建良,男,现住灵宝市。被告钱丽君,女,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建良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2154号,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钱丽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丽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丽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发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百度“”